| 適用對象 |
 |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 (Belgium)、加拿大(Canada)、哥斯大黎加(Costa-Rica)、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挪威(Norway)、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國(U.K.)、美國(U.S.A.)等38國旅客。 |
 |
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先進國家簽證(包括永久居留證)之印度、泰國、菲律賓、越南及印尼等5國旅客。 |
| |
|
| |
符合上列條件且未曾在臺受僱從事藍領外勞工作
者申請免簽證入國,須先經由網際網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為本案建置之「東南亞五國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登錄證照及個人基本資料,取得憑證後方能據以辦理登機及移民證照查驗手續;入境查驗時未能出示指定先進國家有效簽證或永久居留證者,將不予許可入國。 |
| |
|
|
| 應備要件 |
 |
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均適用,但不包含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日本護照效期應有三個月以上;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 |
 |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
 |
經台灣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 紀錄。 |
| |
|
|
適用
入境地點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
台北松山機場 |
台中清泉崗機場 |
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
台東機場 |
花蓮機場 |
金門尚義機場 |
澎湖馬公機場 |
基隆港 |
台中港 |
高雄港 |
花蓮港 |
金門港水頭港區 |
馬祖港福澳港區 |
| |
|
|
| 停留期限 |
 |
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持日本護照入境者為90天; |
 |
持其他國家護照者為30天。 |
 |
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 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 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 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 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專 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
| |
|
|